张总和李总是“美味食品公司”的两位股东,张总持股92%,是控股股东,李总持股8%。2022年,张总打算把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王总,并书面通知了李总,说要以50万元转让8%的股权。
李总收到信后回复说:“信息太简单了,请告诉我付款方式、期限等具体条件,我才能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。”但张总没再回应,反而迅速与王总签了协议,办理了股权变更。
李总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,向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张总与王总的协议无效,元鼎证券_元鼎证券官网入口_股票配资网址导航并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1、张总未完整披露转让条件,确实侵犯了李总的优先购买权;2、但张总与王总的协议本身没有法定无效事由,仍然有效;3、李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,符合行权条件;4、不过,由于张总在诉讼中表示“若侵权成立则不再转让”,法院最终判决:李总主张购买股权缺乏基础,但股权变更行为无效,王总应返还股权。
法律深度分析:本案反映了2023年《公司法》修订前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典型争议。新《公司法》第84条明确了: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“过半数同意”,但必须书面通知“数量、价格、支付方式与期限”等关键条件,其他股东可在30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值得注意的是,侵犯优先购买权并不导致对外转让合同无效,仅影响股权变动的效力。这意味着:1、转让合同依然有效,受让人可主张违约责任;2、其他股东仍可主张在“同等条件”下优先购买;3、转让股东也可在诉讼中反悔,放弃转让。
这一制度平衡了股权流动性与股东信任基础,既保障了转让自由,也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。股东在对外转让时务必履行完整通知义务,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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